一、纳税人违规将增值税发票当“收据”使用,造成申报比对“不成功”,应如何处理 ?
按照现行政策规定,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不征税收入,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,不得自行开
具增值税普通发票。纳税人将发票当“收据”使用后,造成申报比对“不成功”的,启动比对异常核查流程。
二、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,系统提示“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金额”与“红字专用发票
信息表金额”比对不符,应如何处理?
纳税人应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
发票,并按照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。
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生成后,未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,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,在
防伪税控系统撤销未开具的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后,重新申报。